嘉一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嘉一高科资讯
2020-04-30 2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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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755 证券简称:嘉一高科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
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可以自愿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则和相关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
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

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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