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会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信会议资讯
2020-04-15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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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726 证券简称:公信会议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公信智能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4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公信智能会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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