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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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6: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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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会议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截止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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