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瑞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瑞股份资讯
2019-05-27 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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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7


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百法意[2019]0526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逸仙路2816号A座406室 邮编:200441

联系电话:021-55239288 传真:021-55239288-804

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百法意[2019]0526号
致: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陆祖杰、黄丽萍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时议案的提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编号为2019-017的《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
事项、股东登记方法等内容;

又,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增加议案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2019年4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编号为2019-021的《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增加议案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2019年5月25日(星期六)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建省松溪县城东开发区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兴华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中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2019年5月10日收市时,公司在册股东共有82人,代表股份163,799,923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 13名,代表股份107,846,250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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