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闽瑞股份资讯
2023-12-14 1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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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834720 证券简称:闽瑞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根据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1)募集资金使用完毕;(2)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转出余额后专户无剩余资金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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