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绿学资讯
2022-12-16 16: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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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16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6号
关于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声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28号。
北京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集团),公司
控股股东。
李峰,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绿创声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3月, 绿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339,106股被司法冻
结,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8.43%,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6
- 2 -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2022年7月,绿创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20,426,094股被司法冻结,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32.24%,
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包括
此次冻结在内,绿创集团累计司法冻结股份合计25,765,200股,
占挂牌公司总股本为40.67%。上述股份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股份,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绿创声学未就有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绿创声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绿创集团未能及时将有关事项告知公
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李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绿创声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对绿创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
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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