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证券代码:834713 证券简称:毅能达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了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保证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