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5
公告编号:2023-050
证券代码:834678 证券简称:东方网 主办券商: 国泰君安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2023)鲁 01 民初 354 号之一,准许原告
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 被告一
公告编号:2023-050
姓名或名称: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汇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并持有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
恒公司”)6,204,579 股股份,2019 年 3 月 19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被告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受让原告所持嵩恒公司股份。之后,
被告一与原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被告一受让这些股份的时间
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其后,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两次出具《申请函》,
由被告二代被告一受让部分嵩恒公司股份,被告二受让了部分股份,但被告一和被告二至今未按约定及承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 189,527,805.13 元,并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0%支付股份溢价款、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管理费合计 3,222,829.15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公告编号:2023-050
1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2023)鲁 01 民初 354 号之一,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 1511413元,减半收取计 75570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原告已撤诉,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使用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后续将跟进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相关资产解除查封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 01 民初 354 号之一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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