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胶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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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2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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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676 证券简称:万合胶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0年4月2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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