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2
公告编号:2018-045
证券代码:834662 证券简称:赛耐比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赛耐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7月1日,张莉、李琪、范中兆、祝长军签暑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5年9月15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前述协议的期限在宁波赛耐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终止。2015年12月7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公司一致行动人张莉、李琪、范中兆、祝长军于2018年11月1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各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16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为89.77%,协议约定四人仍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之日止。
本次签暑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暑协议基本情况
协议各方于2018年11月1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之日止。截至协议签暑日,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2018-045
张莉持有公司股份18,160,000股,持股比例42.72%;李琪持有公司股份11,600,000股,持股比例27.29%;范中兆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股,持股比例11.29%;祝长军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持股比例8.47%。
二、协议签署主要内容
(一)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仍应保持一致行动:
(1)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各方保证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协议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3)各方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4)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公告编号:2018-045
(5)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互为一致行动人,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6)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其他各方事前同意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7)各方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与任何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类似文件。
(8)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所持的所有公司股份(无论股份数量的增、减)。
(二)协议各方收到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议案拟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则应当于会议召开日止前2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各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召集协议各方召开内部会议,各方将按人数简单多数进行表决,并按多数方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发表一致意见。如出现赞成和反对票相同的情形,各方同意张莉多一票表决权。
(三)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违约方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则应当向其他各方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违约金。各方确认,该金额为一致行动中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合理损失;除非守约方另有证据证明,守约方本次损失实际大于该等约定数额,则以其主张的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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