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天安科技资讯
2020-06-11 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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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1



证券代码:834661 证券简称:天安科技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己经对候选人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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