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834661 证券简称:天安科技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他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以及其他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联方以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
公告编号:2020-042
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关于相关签字和/或盖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关于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关于各类公告、申请文件、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承
诺人自身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及时限等情况,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0-042
第九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