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6
公告编号:2018-113
证券代码:834656 证券简称:ST勃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名: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1681执1384号
立案时间:2018年3月1日
案号:(2018)豫1681民初1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项城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3月20日项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8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张宏伟、闫素玲、张妍、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云鹏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云鹏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云鹏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全部
公告编号:2018-113
借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至还请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张宏伟、闫素玲、张妍、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原告田云鹏可要求法院执行全部本金及利息。
三、原告田云鹏及四被告其他无纠纷。
2018年9月12日项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81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宏伟、闫素玲、张妍、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豫168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9月17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81执1384号执行决定书,因为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义务,决定将河南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名: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暂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将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被申请执行的负面影响。
四、其他说明
由于上述案件的具体调解情况公司暂不知情,为被告之一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宏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公司目前已向项城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议,同时因原告为公司股东之一,关于案件中相关手续证据存在瑕疵,公司已经通过法律程序,依法伸张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
公告编号:2018-113
追究原告侵犯公司声誉权,影响公司经营的责任追究。
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二)、《民事诉讼状》
(三)、《(2018)豫168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
(四)、《(2018)豫1681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
(五)、《(2018)豫1681执1384号执行决定书》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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