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31
公告编号:2018-069
证券代码:834656 证券简称:ST勃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补发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1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珠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峰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西藏同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冯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剑蓉、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宏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妍、-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起,珠峰合伙企业与张宏伟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年利率为12%。后珠峰合伙企业按约发放借款。2017年10月27日,双方之间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张宏伟持有的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18-069
司900万股股权对珠峰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必要支出(律师费)进行担保。2017年11月17日,双方就质押股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珠峰合伙企业遂提前收回借款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珠峰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宏伟归还借款30,000,000元;2.判令张宏伟支付截止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3,298,333元,支付以33,29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3.判令张宏伟支付以33,298,333元为基数,按每月1%标准,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张宏伟支付律师费200,000元;5.张宏伟届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双方可协议以张宏伟名下勃达微波(证券代表834656)质押的900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张宏伟所有,不足部分由张宏伟继续清偿。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泸0104民初11697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张宏伟归还共青城珠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3,908,802元、违约金610,469元,律师费200,000元,合计34,719,271元;其中的部分借款为登记在张宏伟名下的证券账户(0189432326),证券名称为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834656,股份数量为900万的股权进行抵偿,张宏伟于2018年7月18日前协助进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共青城珠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剩余部分借款由张宏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共青城珠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费209,303元,减半收取计104,651.50元,由张宏伟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一并支付(该款已由共青城珠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付)。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8-069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管理层会将影响降低最低,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着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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