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2/23)
中轩生化资讯
2019-12-23 1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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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23

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轩生化),住所
地: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
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淄博迪森), 时任公
司控股股东, 住所地: 淄博市临淄区安平路 89 号。
经查明, 中轩生化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淄博迪森所持股份 8,000
万股进行质押,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29%,累计质押的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2.5%。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
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 2 -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上海鼎亮泽昱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质押 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8.93%,累计质押的股
份数占公司总股本 8.93%,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不会导
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淄博迪森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未能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
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轩生化、 淄博迪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 3 -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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