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铭教育: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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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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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0

公告编号:2017-029



证券代码:834622 证券简称:通铭教育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通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四月



公告编号:2017-029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通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通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



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按期



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公告编号:2017-029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通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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