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博共创:补充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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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20: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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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1202-1204室邮编: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受天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博”或“公司”)委托,担任飞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股转公司核发的《关于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及飞博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一)核查过程

本所结合公司现有业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查询公司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所在行业的相关扶持/限制政策等方式,对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核查,并通过核查并梳理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对产业政策变化风险进行了分析。

(二)事实依据及分析

(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公司现有业务系通过在微博、微信上精心打造优质的自媒体账号矩阵,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此外,自2015年起公司正式进军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领域以推进战略性布局,全力打造垂直细分领域优质电商平台,为用户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零食电商平台服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公司业务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三十二、商务服务业”之“(7)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三十三、商贸服务业”之“(6)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挂牌前,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股份质押或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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