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2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1202-1204室邮编: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博”或“公司”)委托,担任飞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股转公司核发的《关于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2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及飞博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公司重要微博微信均有大量账号注册名在个人名下。
(2)公司与两名个人注册人之间存在关于账号权利义务的约定,请公司完整披露协议内容,并取得相关平台对协议是否可以切实保护公司权益的相关证明文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协议是否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是否可以切实保护公司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就微信公众账号,公司与公司股东伊光旭、高楚明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签署《协议书》,根据该等《协议书》,公司分别与公司股东伊光旭、高楚明做出如下约定:
(1)伊光旭、高楚明以自身身份证信息申请注册的微信公众账号(以下称“公众号”)由其本人拥有使用权;
(2)伊光旭、高楚明承诺,将协议书项下的公众号授权公司永久性使用及运营,并且因此取得的权益、收益或利益均由公司享有;
(3)双方同意并确认,因公众号引发的一般争议、纠纷将以公司名义处理并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伊光旭、高楚明在微信平台中注册公众号并授权给公司使用运营的行为而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无论伊光旭、高楚明是否在公司任职或持有公司股权,腾讯公司如果对公司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法律行为,则伊光旭、高楚明将承担相应损失及责任;
(5)无论伊光旭、高楚明是否在公司任职或持有公司股权,伊光旭、高楚明注销公众号、更改账号或密码或其他因伊光旭、高楚明原因致使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公众号,则伊光旭、高楚明应向公司赔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6)若协议书项下的公众号在运营中遭遇第三方恶意入侵,伊光旭、高楚明应协助公司完成维权、申诉事宜,因伊光旭、高楚明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伊光旭、高楚明承担;
(7)腾讯公司若未来更改《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且允许更改注册
公众号的用户信息,则伊光旭、高楚明同意公众号注册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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