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3
证券代码:834564 证券简称:ST光慧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1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一兵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伊吕律师事务所,任俊峰
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红红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丁望岳
律师
(三)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先后发出三批货物,被告仅支付预付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年10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
之后,公司就该诉讼事宜委托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区域管辖权异议,并于2017年月1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4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人民币14468878.7
元,支付利息65219.35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及至实际
履行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收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京0119民初5784号。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 4月 4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9民初5784号,结果如下:
被告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 14468878.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504583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以8397395.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以1025652.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光慧鸿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导致公司已经暂停了电子产品销售的相关业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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