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光电:信息披露制度
丰盛光电资讯
2020-04-28 1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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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4563 证券简称:丰盛光电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咨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的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主办券商审查。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 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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