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5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7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8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8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10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七、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意见......11
八、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十、总体结论性意见......1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厦非字第 0098-02 号
致: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吕亮亮律师和陈秀荣律师,担任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审查要点>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临时公告模板>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9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陆海环保/发行人 是指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是指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博芮玖
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秋
棉2名认购对象定向发行7,045,000股股票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是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
行规则》
《认购合同》 是指 2022 年 3 月 18 日,厦门博芮玖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秋棉分别与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
定向发行认购合同》
《定向发行说明书》 是指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
发行说明书》及其修订稿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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