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佳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诺佳音资讯
2020-04-22 1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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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536 证券简称:金诺佳音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确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适用于持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在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应当在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股转公司,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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