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536 证券简称:金诺佳音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监管办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监管办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银行贷款;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有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四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投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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