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日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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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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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07


证券代码:834518 证券简称:晨日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晨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二个工作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提交。

若紧急情况下可以为会议召开二天以前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并做好相应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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