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4511 证券简称:锦瑜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财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基本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瑜股份”)的委托,对锦瑜电子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报告编号:亚会
审字(2023)第 02530013 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锦瑜电子公司依据与重庆三华建筑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建筑)签署的施工合同、锦瑜电子公司和三华建筑共同商定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未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三华建筑未向锦瑜电子开具建筑发票的情况下,账载房屋建筑物原值 7,244.17 万元。我们无法确认该房屋建筑物的实际账面价值。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因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未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锦瑜电子也未获取发票,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上述事项虽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锦瑜股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公告编号:2023-019
公司董事会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董事会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督促高管及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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