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0
公告编号:2022-055
证券代码:834511 证券简称:凯歌电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莉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骞、龙炫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榆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重庆榆钱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青苗、凌维、中豪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郭荣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55
姓名或名称:郭莉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古朝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电子”或“公司”)与重庆榆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榆荣基金”)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榆荣基金以 600 万的价格认购凯歌电子定向发行的 120 万股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完成了该次股票定向发行全流程。
2021 年 5 月,榆荣基金依据其与公司股东郭荣宽、郭莉莎、古朝菊共同签订的《关于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书》,将郭荣宽、郭莉莎、古朝菊三人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支付榆荣基金所持有的凯歌电子股份回购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凯歌电子知晓该诉讼后,认为上述《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为私下签署,未告知公司损害了凯歌电子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故于 2021 年 8 月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关于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书》无效,理由如下:
一、四被告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二、上述补充协议系四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的,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可能影响凯歌公司股票价格且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纪律处分甚至行政处罚,损害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确认被告重庆榆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郭荣宽、郭莉莎、古朝菊之间签署的《关于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无效。
公告编号:2022-055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渝 05
民终 2593 号),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4 月 1 日作出的
民事裁定书((2022)渝 05 民终 259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由于本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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