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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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22 年 4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重
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公告时间符合《章程》的相关期限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1,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4%,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2、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2、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其中 14项议案经审议通过,0 项议案经审议未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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