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鑫货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宇鑫货币资讯
2020-04-22 1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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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510 证券简称:宇鑫货币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
及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公开
承诺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前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财产、利益输送等损
害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
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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