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510 证券简称:宇鑫货币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
发,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和稳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条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股权登
记日的股本数为准。如需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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