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盈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盈科技资讯
2017-12-05 1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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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5

浙江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浙江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浙江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依据公司的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



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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