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享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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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7: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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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我享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0 年 5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
登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


次股东大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
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50,1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8.14%。

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7.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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