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1
公告编号:2023-113
证券代码:834489 证券简称:安瑞升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9 月 19 日,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独立董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
司董事会不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专门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3-113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专门会议除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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