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逸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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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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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逸尚云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逸尚云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逸尚云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逸尚云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上海逸尚云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9:00在上



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弄19号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平一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为6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均为2017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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