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5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利卫、王聪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年4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7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7年5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
场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6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以上1-7项议案同意9,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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