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美汇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8-047]
亿美汇金资讯
2018-03-20 1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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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0

证券代码:834460 证券简称:亿美汇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



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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