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3
公告编号:201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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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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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
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江苏永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关联非法人组织。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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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
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关系主要是指
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
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
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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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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