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6
公告编号:2019-062
证券代码:834450 证券简称:ST 兴农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志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臻、吴京来、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建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健、江苏省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卧螺离心机,并于2017年8 月18日签订总价为350,000
公告编号:2019-062
元的《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
货,同年 9 月 29 日到货,并于同年 11 月 1 日到被告处调试设备,该设备已使用
至今。但被告一直以设备不符合要求、系“三无产品”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共计 12.25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 122,500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4 日作
出的(2018)浙 1102 民初 89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
江正达环保有限公司价款 122,5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积极做好准备,争取减小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62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浙 1102 民初 8942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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