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宝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钢宝股份资讯
2023-04-18 15: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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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01.16 签署版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一致,
会议由董事长顾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05,594,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0%。前述人员均为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3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没有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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