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8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4429 证券简称:钢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2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企业不再将
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企业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
公告编号:2023-021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根据新发布的准则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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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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