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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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8: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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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421 证券简称:易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申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证券作出决议;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0%以上(含 8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0%以上(含 80%)。

如果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的。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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