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淼材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晶淼资讯
2018-04-18 16:59: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834373 证券简称:晶淼材料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