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834373 证券简称:晶淼材料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形式,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共同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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