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淼材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摘牌晶淼资讯
2018-01-02 1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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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2

证券代码:834373 证券简称:晶淼材料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范围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四条 可分配的利润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



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



第五条 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



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六条 接受赠与、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发放现金股



利,可用于发放股票股利。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方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利润分配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代扣代缴股东相关税费。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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