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对外担保制度
摘牌新安资讯
2020-04-29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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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4371 证券简称:新安传媒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
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取得被担保企业的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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