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6
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19 年 7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7 月 31 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汪冀华,董事、总经理马能财,财务人员王琪瑞,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董事、董事会秘书汪博勋。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书》所述事项为:
一、华新能源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错误
根据华新能源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新能源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
见”,且含有三个保留事项。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将
审计意见类型错误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披露相关保留事项。2018 年 5
年 5 月 3 日公司发布《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上述披露错误进行更正。
华新能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和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上述信息披露错误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华新能源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二、华新能源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5 年 5 月,华新能源及子公司新环能源与新疆可克达拉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可克达拉公司)签署《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以
下简称新疆项目),合同金额合计 22.72 亿元。2015 年 12 月,新疆道建能源有限
公司(简称道建公司)成立,华新能源及新环能源与道建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新
疆项目发包主体更换为道建公司。该项目于 2015 年 5 月开工建设,2017 年底因
相关环境评估未批复停工,截至调查结束日仍处于停工状态。
华新能源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新疆项目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账面已投入工程成本及项目预算数计算出新疆项目
完工进度为 98.95%,并据此确认收入、成本。经查,新疆项目实际完工进度未达到 98.95%,华新能源对上述项目 2016、2017 年完工进度及收入、成本确认存
在差错,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6.0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84 亿元,
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50.25%、64.79%;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2.62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0.8 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8.39%、43.72%。负责新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华新能源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的直接责任人员;2016 年年报的报告期内马能财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冀华任董事,但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2017 年年报的报告期内汪冀华担任公司董事长,马能财担任公司总经理,上述二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以上事实,有华新能源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情况说明、合同协议、项目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足,2017 年报审计定稿时间晚,信息披露仓促导致出错;公司更正、停牌等补救措施,未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申请减轻处罚。2.受环评等客观因素影响,停工拆除部分设备,导致现场工程进度与财务核算工程进度存在较大差异,出现公司 2016、2017 年报财务问题,公司也存在管理问题,但无主观故意,申请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马能财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年报披露时间紧迫,缺乏管理经验,发现 2017 年报披露错误积极改正,未对公司及投资人造成重大影响;信息披露非其主要职责,处罚过重,申请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2016 年、2017 年年报财务问题是工程实际进度和财务确认时点不一致造成,非主观意愿,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申请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王瑞琪提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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