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体育之窗资讯
2018-10-15 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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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5



20182099



当事人: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之窗),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工人体育场内)。



傅强,女,1966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李强,女,1969年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观发,男,1983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体育之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充分披露对外投资风险



2015年12月,体育之窗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鹰穗通定增8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并于2015年12月23日出资1亿元认购了金鹰穗通定增85号B级份额。《资产管理合同》第五章第四节“预警与止损策略”中约定,在达到补仓线后,B类份额委托人有采取措施保证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维持一定标准的义务,包括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放弃本金及收益、处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等。体育之窗在2015年12月18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中,未对B级份额委托人的上述义务与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2016年1月28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体育之窗决定履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2月21日,体育之窗实际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净额共计5217.99万元。



二、未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体育之窗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采取的会计估计较2016年半年报发生变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采取的会计估计较2016年度发生变更,但公司未在会计估计变更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体育之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格式与指引(试行)》第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格式与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傅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李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观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体育之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傅强、李强、华观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体育之窗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体育之窗,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傅强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李强作为财务总监,华观发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傅强、李强、华观发,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体育之窗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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