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0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34354 证券简称:繁兴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建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建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詹映峰、余万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信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谓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告编号:2020-02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建生提供自
201l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4 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股东
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月报表、年度报表)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建生提供自
2011 年 1 月 l 日至 2015 年 8 月 4 日的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
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和会计凭证(包括但不仅限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建生提供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建生生提供2012-2013 年期间被告与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龙万邦厨具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东东包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味来味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大额应收账款相关的采购合同、发货单、到货验收单、物流单据、运费支付凭证以及被告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 2012 年、2013 年的财务状况重新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依据:
根据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5 年8 月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历年的年度报告,自 2014 年起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公司自 2012 年以来的巨额应收账款至今仍未收回,公司对巨额应收账款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催收债务或实现债权,原告怀疑繁兴公司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因此怀疑繁兴公司 2012、2013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要求全面了解被告繁兴公司真实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清繁兴公司巨额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0-029
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5 民初 588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深圳
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将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4 日
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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