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2
公告编号:2021-073
证券代码:834343 证券简称:华凯保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蒋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嘉炜、黄民燕、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洋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嘉炜、黄民燕、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邢峰、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7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2020 年 2 月 25 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凯
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经营责任书》,被告授权原告蒋豪及其发展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团队在被告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省份合规开展寿险业务,经营期限
为 3 年,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保证金为 200 万元;
原告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费用及保证金不足的部分承担担保义务。
上述责任书签订后,原告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蒋豪向被告支付了
200 万元保证金,被告出具了收据。2020 年 6 月 28 日,两原告向被告发送了
《华 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寿险经营责任书》之终止通知函,明确告知基于现行监管要求及公司战略调整等原因终止责任书的履行。后又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能返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寿险经营责任书》 已
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终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豪返还保证金 200
万元;并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逾期利息为 194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豪、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 160 万元;
二、驳回原告蒋豪、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1-073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352 元,由原告蒋豪、上海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5152
元,被告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提起上诉,以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需向原告偿还 160 万元保证金,如按判决执行将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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