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9
公告编号:2021-057
证券代码:834343 证券简称:华凯保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伟、张海红、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欣科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詹詇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詹詇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时任原告与被告实际控制人的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原告 与被告签订了《保险中介核心系统及基本法客户化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公告编号:2021-057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合同款:2018 年 1 月 29 日支付首付款
271.2 万元;2018 年 9 月 7 日支付第二期开发费 135.6 万元;2018 年 9 月
13 日支付尾 款 45.2 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被告付清全部合同款 4520000 元整,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开发产品。截止
到 2020 年 3 月 17 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开发的保险中介核心系统产品。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中介核心系统及基本法客户化实施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一霖欣科技返还原告已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 4520000 元整,并
支付违约金 1356000 元整(以本金 4520000 元为基数,按 30%计算),合计人
民 币 5876000 元整;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未答辩。
(七)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发判决书。华凯保险于该判决生效后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浙 11
执 2 号,并以(2021)浙 11 执 2 号追加上海灏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
执行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以(2021)浙 11 执保 6 号采取了保全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的《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2021-020))。 现法院已经下发(2021)浙 11 执 2 号之二执行
裁定书,并收到(2021)浙 11 执 2 号告知书。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法院下
发给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营业部的(2021)
浙 11 执 2 号之九、(2021)浙 11 执 2 号之十、(2021)浙 11 执 2 号之十五协助
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上海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灏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凯保险的证券进行强平,并将卖出所得金额扣划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公告编号:2021-057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
(2021)浙 11 执 2 号之九、(2021)浙 11 执 2 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于 2021
年 9 月 5 日做出的(2021)浙 11 执 2 号之十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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