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西医药:补充法律意见书1
杰西医药资讯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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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医药”)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杰西医药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15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需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原法律意见书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有关引言、律师声明事项、简称和定义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杰西医药为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2.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一)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答复】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属于鼓励类项目。

根据杰西医药的说明,杰西医药的主营业务为专注于自然来源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杰西医药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二)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答复】

根据杰西医药的工商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杰西医药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答复】

2009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共同颁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指出我国未来将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的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药品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型药品。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指出未来将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

2011年10月28日,科技部发布的《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医学科技发展应把握科技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以生物、信息、材料、工程、纳米等前沿技术发展为先导,加强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大力推进前沿技术向医学应用的转化,努力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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